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 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06:00:09|来源:信用漯河|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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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司2018〕117号

 

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

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各科室(部),市天汇公证处及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阳光漯河”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黑名单”的认定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它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它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收到所辖机构和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定,报送市局法制科。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要及时收集所辖机构和人员受到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奖惩情况,按照“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如实上报。对于受到惩戒的机构或个人的信息不得隐瞒不报,凡发现有隐瞒不报情况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红黑名单”的发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法制科收到有关科室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后,依照“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要求,将“红黑名单”上传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二)公布内容。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内容。 

2.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公布期限等信息。 

3.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4.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红黑名单”的应用

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漯河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

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相关科室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局法制科,由市局法制科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县区司法局、市局相关科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相关科室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审核。经核实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市局法制科,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典型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退出等操作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并把“红黑名单”的比对作为相关工作程序的必要环节,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红黑名单”的宣传,树立业内权威,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帮助群众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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