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文广新通〔2018〕95号《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6 05:56:22|来源:信用漯河|专栏:政策法规

分享到

漯文广新通〔201895

 

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信用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漯河市失信联合惩戒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奖惩细则,现将《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8月31日  


 

 

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信用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全市文广新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根据《漯河市守信联合激励清单》和《漯河市失信联合惩戒清单》(以下简称《漯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依法对相关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根据我局工作职责,结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系统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印刷企业、营业性演出、电影院、网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该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失信者本人。

第二条 文广新系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销售淫秽色情、政治性等非法出版物1000册以上,或在一年内因销售非法出版物被文化行政部门给予2次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印刷淫秽色情、政治性等非法出版物1000册以上,或在一年内因印刷非法出版物被文化行政部门给予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营业性演出含有淫秽色情或政治性非法内容,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被文化部门给予1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在一年内因演出有淫秽色情或政治性非法内容被文化行政部门给予2次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放映有淫秽色情或政治性等非法内容,造成较坏社会影响,被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给予1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在一年内因放映有淫秽色情或政治性非法内容被文化行政部门给予2次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网吧因违规经营,被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六)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因违规经营,被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文广新系统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查询相对人严重失信信息情况:

(一)各单位在办理行政管理业务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和信用报告。

(二)申请企业出具的信用核查中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的,以及受到相关表彰奖励的,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给予支持和优先办理。对信用核查中发现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在信用修复之前不予办理。

(三)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经费奖补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的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资格,取消或减免奖补经费;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第四条 依据网吧、印刷企业、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

(一)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三)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常性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等经营活动;

(五)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五条 对从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经营活动,在其他社会领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漯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要求,我局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当事人、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当事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联合惩戒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二)限制印刷企业当事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联合惩戒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限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当事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联合惩戒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四)限制电影放映单位当事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联合惩戒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第六条 在其他社会领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规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不得担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领域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文广新系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严重失信者名单在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和“信用漯河”等相关的网站进行公开,反馈至市信用办。

第八条 对文广新系统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严重失信名单,由市场处负责统一汇总、及时更新,按照要求报送至市信用办。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失信信用期限已满的,或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认为法人、自然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在办理文化市场主体经营许可、文化经营活动审批时,应当对照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审查。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要从严审核,不得享有绿色通道等便利优惠政策;对严重失信者禁止准入,依法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严重失信的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将列入“严重失信”的文化产品作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查找其传播渠道和源头信息,切断封堵其传播途径。对涉及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科室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及时建立监管档案、信用档案,并及时将文广新系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严重失信者的违法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参照本细则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8月31日印发

相关文章

文章搜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